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由此可知,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在调解期限的第一天开始调解,并在之后的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那么调解期限的第一天是如何确定的呢?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财产损失之日起。
同一宗交通事故可能造成2人以上的伤亡,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办理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组织调解呢?公安交管部门就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进行分期治疗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当然也可以在以后实际发生费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