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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2015-09-14 15:08:53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一、调解的特点

        调解和诉讼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调解的优点

        1.及时高效。调解的目的是用一种灵活、简便的机制,快捷、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诉讼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需要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和限制,时间较长。

        2.方法灵活。由于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调解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争议双方解决争议的诚意。因此,法律没有对调解中的证据和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请求调解时,可以对案件进行灵活处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需要依法定的程序进行,诉讼程序较为严格。

        3.节省时间和成本。通过快捷、高效的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可以大大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需要较长的时间,当事人必然会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产生一定的成本。

        4.便于执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基本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去履行。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判决的内容有意见,可能会影响判决的执行。

        (二)调解的缺点

        1.一般来说,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所得的赔偿额不高;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所得的赔偿额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支持,比调解的赔偿额要高。

        2.如伤残有遗留问题或并发症,则很难再解决。调解协议里,一般会写明“以后发生任何费用与赔偿义务人无关”等内容,伤者要求赔偿义务人再次赔偿则很难。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对后续治疗费可以进行再次诉讼解决。伤者调解的时机应选择在治疗终结并进行伤残鉴定后进行较好。

        二、伤残案件不宜调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不宜调解:

        1.伤病未痊愈的

        伤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在伤病未痊愈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因无法预知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这时调解对伤者风险较大。

        2.伤病需要后续治疗或存在并发症可能的

        伤者虽然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但伤病需要后续治疗或存在并发症可能的,也因无法预知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这时调解对伤者风险极大。

        3.伤者的被扶养人较多且生活困难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如果伤者有多个被扶养人且生活困难的,选择调解解决赔偿后,无法通过再次诉讼程序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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