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造成当事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受理还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5—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当事人损害赔偿调解的请求,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当事人是否符合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资格;
2、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是否是在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认定书之日起10内提出;如果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当事人不符合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更换;如果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时间已经超过相应期限,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核调解参加人的资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调解参加人的下列情况:
1、是否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委托人、代理人;
2、、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格,例如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授权委托的事项及权限;
3、是否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调解参加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参加人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调换或者退出调解。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有三人以上的,交管部门可分别组织调解。
当事人申请交管部门调解一定要符合相应的资格,并提供充足合法的材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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