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调解具有即时高效、方法灵活、节省时间和成本和便于执行等优点,但同样调解也有其根深蒂固的缺点,比如依调解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较少,对于有遗留问题的伤残或者并发症的伤残很难通过调解彻底解决等。所以选择调解解决损害赔偿问题需谨慎,在此建议大家以下情况下不要选择调解:
第一,伤情尚未痊愈时
为什么伤病未愈不要选择调解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因为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治疗时间、治疗费用尚不能确定,所以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也都尚不能确定,此时选择调解得到的赔偿额肯定会少很多;
第二,伤情需要后续治疗或者有并发症时
交通事故伤者如果存在后续治疗或者并发症的,上述费用也是无法确定的,同样通过调解得到的损害赔偿额极有可能少于诉讼所获得赔偿额。
第三,伤者的被扶养人人数较多且生活苦难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的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人民法院支持赔偿权利人继续向赔偿义务人索要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如果通过调解解决损害赔偿则无法通过再次诉讼的方式继续索要上述费用。
建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以上三种情况下不要选择与对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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