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解决事故损害赔偿自愿选择的一个途径,并非是必经程序,完全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故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性质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调解书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无需加盖公安交管部门印章才能生效,从而排除了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即使是由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若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也完全不妨碍受害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且在人民法院处理赔偿争议案件时可作为重要的法律证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参考依据。因此,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要具备法律效力,其形式和内容均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订,或者事后经当事人追认。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赔偿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相对性,举例来说:若事故当事人一方刚年满18周岁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协议赔偿时,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没有自己独立生活,但也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其父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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