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争议,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维持原认定书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内,经一致同意可以请求原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地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首先,告知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有权提出申辩的权利与必须遵守调解秩序的义务等;
其次,调解机关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再次,根据《道交法》第76条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实,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接下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根据财产损失修复费用、折价损失费用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赔偿的比例确定应当承担的数额;
最后,确定损害赔偿是采用什么方式履行以及履行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调解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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