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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2016-11-23 10:24:54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调解,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调解。当然,调解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尽快处理交通事故争议。那么在交通事故调解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注意参与调解的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

      二、注意是否超过了调解的期限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造成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注意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否载明了应当载明的内容

      如果经过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一方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就显得至关重要。

      四、注意赔偿款的交付

      赔偿款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支付,也可以由公安交管部门转付。但当事人须切记,一定要在赔偿款落实后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还有,在没有收到全部赔偿款前,不要将全部资料原件交付给赔偿义务人。

      五、注意引起调解终结的情形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温馨提示:笔者奉劝各位当事人在选择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时,最好委托律师代理。委托律师代理调解,不仅可以避免上述的注意事项,而且省心保障有质量。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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