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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不适合调解的情形 2015-09-22 10:28:14
     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人员伤残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虽然调解是一种快捷、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不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还便于执行,但是,在伤残赔偿中有些情形是不适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的,不适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一、受害人的伤势还没有痊愈的

     受害人受伤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如果伤势没有痊愈就开始进行调解,由于无法对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进行预知,这种情况下选择调解受害人将承担较大的未来费用过高的风险。

     二、受害人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或有可能存在并发症的

     受害人受伤后住院治疗终结出院的,医院没有确定是否有可能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和是否存在并发症的可能。但实际上受害人伤情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或者有可能存在并发症,这两种情况下的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也无法预知,如果此时进行调解的,对于受害人而言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受害人要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人数较多且生活困难的

      如果受害人对多个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且生活困难的,其选择了调解方式来解决损害赔偿之后,就不能选择再次诉讼程序来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如果是诉讼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对于超过了已经确定的残疾赔偿金支付的年限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如过确定受害人(赔偿权利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相关的费用予受害人(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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