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险通常指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等基本险种并附加多种附加险的保险,但在针对第三人伤害的时候,发生保险理赔作用的通常只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医疗费的赔偿问题上,虽然二者都把医疗费纳入保险理赔范围, 但是否先行垫付医疗费,规定不同。
1. 交强险
对于交强险来说,其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在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上要远远大于商业险。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就明确,交强险负有承担垫付医疗费的义务。
交强险垫付医疗费的条件为: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之一下,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① 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1万元限额;
② 被保险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时,1千元限额。
2. 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对医疗费的垫付可以说是自愿先行保险理赔,且不受强制限制,当事人可跟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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