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人们也称之为精神损失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是死亡受害人亲属因事故伤害导致精神痛苦发生的赔偿项目,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被侵权人享有法定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那么谁才是承担该项目赔偿的义务人呢?既然精神损害抚慰及产生于侵权,那么侵权人也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义务主体。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看其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对于交强险而言,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其最大保险理赔数额为人民币110000元。而对于商业三者险,其商业险保险合同通常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为此,为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明确,若是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人民法院的判决或是调解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赔偿,所以说,私下和解或是调解往往不会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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