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强制机动车唯一投保的险种,交强险除了承担保险理赔义务外,还积极的承担着国家赋予的社会保障义务。我国对交强险的相应规定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应内容。
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或是无事故责任时,根据规定,交强险都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使得交强险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不同的责任限额对应不同的保险理赔项目,具体有:
一、赔偿限额对应的理赔项目
1、死亡伤残限额:包括了死亡案件中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伤残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伤残和死亡案件中通常存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2、医疗费限额:包括了因抢救和治疗发生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限额:包括车辆损失费、车载货物损失费等。
二、赔偿限额对应的理赔限额
(一)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在车祸赔偿案件中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地位,在诉讼索赔案件中也常常以被告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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