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时,应当怎么确定各项赔偿限额及其包括的赔偿项目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8条的规定:
一、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时,应当依法按照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分别确定各项赔偿限额。
二、各项赔偿限额所包括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限额: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2、财产损失限额: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处理。即包括: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费、车辆施救费、车辆重置费、停运损失、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费用。
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辅助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在医疗费限额、财产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所包括的赔偿项目里计算各项额的赔偿数额。对于超过各赔偿限额数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事故保事故责任人根据世故责任比例对超过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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