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也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都是要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分配赔偿责任。这对充分使被害人获得赔偿、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保险责任。
交强险责任限额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有责的赔偿限额是: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的保险限额是: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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