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唯一一个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交强险除了承担一般性的保险理赔义务外,因其不管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都承担一定的保险理赔义务,为此还扮演着积极的社会保障角色。
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后,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将先行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保险理赔。同等责任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有责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具体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的赔偿。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承担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项目的赔偿。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承担车辆损失费、维修费等财产损失赔偿。
既然交强险是法定的承担第一赔偿义务的人,这样,事故发生后,对于相应损失自然可以要求交强险予以赔偿。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综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同等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最大理赔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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