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赔偿项目和限额分为以下3种: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即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受害人因伤残以及死亡而获赔的相关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
致害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致害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
致害机动车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致害机动车方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 财产损失限额
其含义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方(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方(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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