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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什么? 2015-12-21 10:25:15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的等级鉴定。下面国晖律师事务所为您简答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鉴定的主体和前提条件

     申请鉴定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均为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申请鉴定的主体应当在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才能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提交申请所需的时间和文件

     鉴定申请的提交时间在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等。

     3、受理申请鉴定的机构和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

     工伤职工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来说,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该期限30日。

     4、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程序

     申请鉴定地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受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为两级终局制。

     5、复查鉴定

     在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因为劳动者的伤残可能出现伤残情况加重、减轻或康复等情形,需要对原鉴定进行复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均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根据伤残变化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必要时,该期限可以延长30日。该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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