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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中的劳动能力鉴定 2015-09-14 15:11:35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申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依据,是申请因公致残待遇不可缺少的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之后,如果身体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遭遇交通事故工伤需要有法律规定的权威部门来进行不同等级的鉴定,劳动者可依据鉴定结论来申请赔偿,等级的高低影响赔偿数额的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相关部门要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进行鉴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分为1-10级伤残等级,共10个级别,最严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劳动者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够自己处理、因伤生活大部分不能够自行处理和生活部分不能够自行处理3个等级。对劳动者功能障碍的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作为依据,根据评残的对象逐个来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以1级为最高级别,10级为最低级别,级别越高,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越高,可以申请的赔偿数额就越高。

      所以,劳动者在交通事故后对工伤赔偿中伤残赔偿项目提出申请前应根据规定对自身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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