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复查程序的提起。
根据相关规定,复查程序由伤者本人或是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出,因为他们和伤残的赔偿得失都有紧密的联系,而且经办鉴定的机构也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
二. 复查程序的条件。
客观上需要有伤者伤残等级的变化,不论是伤残加重、伤残减轻或是达到康复的情形,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有申请权限的人就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 复查程序的时效。
复查鉴定申请的时间应是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以后,综合考虑,这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限制,给了伤者病情一个缓冲期。
四. 复查程序的受理机构。
㈠.复查鉴定人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
㈡.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一般应该高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五. 复查结论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查的鉴定结论,认为必要的,可以延长30日。
复查鉴定结论也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鉴定复查程序对于工伤赔偿的项目计算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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