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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程序 2017-12-14 15:19:55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针对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虽然对伤残等级程度进行了第一次鉴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伤者的病情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会减轻、有的会加重、也有的已经达到了完全康复的程度,由此导致了不同时间段里的不同程度等级,以此引入了鉴定复查的概念。

        一.    复查程序的提起。

        根据相关规定,复查程序由伤者本人或是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出,因为他们和伤残的赔偿得失都有紧密的联系,而且经办鉴定的机构也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

        二.    复查程序的条件。

        客观上需要有伤者伤残等级的变化,不论是伤残加重、伤残减轻或是达到康复的情形,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有申请权限的人就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    复查程序的时效。

        复查鉴定申请的时间应是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以后,综合考虑,这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限制,给了伤者病情一个缓冲期。

        四.    复查程序的受理机构。

         ㈠.复查鉴定人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

         ㈡.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一般应该高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五.    复查结论期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查的鉴定结论,认为必要的,可以延长30日。

        复查鉴定结论也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鉴定复查程序对于工伤赔偿的项目计算举足轻重。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6/2119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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