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经查发现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机动车驾驶人盗抢所得,此时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向谁索赔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夺或者抢劫所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下列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1、如果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真正的致害人追偿)
2、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被盗抢机动车驾驶人(实际控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实际支配人、机动车管理人等法律规定的名义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实际支配人、机动车管理人应当提供机动车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综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向盗抢人索赔。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管理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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