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见的大多数交通事故为双方交通事故,也即两辆机动车之间,或一辆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当出现多辆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时,可称为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有多辆机动车作为事故当事人且他们都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责,此时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呢?全国统一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如下规定: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不足的部分,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由对事故承担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规定为全国通用的一般性规定。
在广东省深圳市,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4条对上述76条给以具体阐释,依据第4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多辆机动车均被认定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责任分担时,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也即由事故责任的大小决定各机动车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若是按份责任,则各方按份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事实上,一句话简单的概括,那就是交通事故车辆存在事故责任的,往往逃脱不了赔偿责任的分担。当然,前提是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足以赔偿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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