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指出的,用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是,实践中会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此时,交管部门仅会出具事故证明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交管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
在上海市,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如果仅有交通事故证明书,也即交管部门没有具体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事故责任大小,那么对于应对赔偿处理的事故责任该如何确定呢?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7条可以知道,此种情况下,处理规则为:
一、事故证明书中有过错记载
当交通事故证明中有相关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说明时,原则上法院需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过错说明确定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
二、事故证明书中没有过错记载
当交通事故证明中没有相关过错的判断时,此时,法院对事故责任的确定需要依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相关规定,也即由机动车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如果机动车方无法证明,则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赔偿责任的分担很关键,尤其在仅有事故证明书的情况下,当事人需积极收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争取在法庭上减轻自己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