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是规定了机动车在某些交通事故可以减轻相应责任,但对于规定具体减轻的比例却未有相关说明。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解答机动车在天津道路交通事故里可减轻的具体比例。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47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道路交通事故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律及法规是有证据证明的,并且机动车对此已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则应当相应减轻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机动车依照下列规定来承担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8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6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4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10%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过机动车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最高不会超过4万元。
另外,此天津交通事故的事发地是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的,则机动车无需承担责任,但要按照5%的赔偿责任,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如果此天津道路交通事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损失,则机动车一方将不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