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不言而喻,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上述73条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建立在如下一些情形的基础上:
一、现场勘验、检查
如勘查事故现场,查明涉事车辆、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涉事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全事故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
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为查清事故事实,对事故中涉及的一些物品、人体等,需要适时的进行检验、鉴定的,法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在需要进行鉴定鉴定的案件中,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总结来说,不论是现场勘验、检查还是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但是有一种情况,即使事故没有完全查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交管部门也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具体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
对于逃逸交通事故案件,即使尚未侦破(也即事实不清楚),若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此时的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已经调查得到的事实(包括可以明确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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