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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规则及性质 2020-08-27 09:54:17

《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证据性),就是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所在。
 
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也就决定了事故责任的证据性。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大小的过错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46条把事故责任分为5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具体的认定规则为:
 
(一)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过错导致的,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无责任
 
若查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且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则各方均无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同时,《规定》明确: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如在广东省,就有地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4/2830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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