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也即当事人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事故责任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与事故认定书一起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事故责任认定什么时候下达事实上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制作完毕,并送达给当事人的问题。我国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规定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中,分为如下内容:
一、简易程序下事故认定书的出具
简易程序下,鉴于案情简单,事故可由一个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可现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签字,视为送达完毕。
二、一般程序里一般案件的事故认定书出具
非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出具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相关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此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四、逃逸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认定书出具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鉴于无法找到逃逸者可能对事故认定有影响,所以《规定》明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可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事故责任通常即可明确,当事人可据此对事故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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