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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赔偿责任划分 2016-12-14 11:32:34
      在实践中,机动车一方会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受让人等相关赔偿责任主体。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他们是怎样划分赔偿责任的呢?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同,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常见的4种因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1、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机动车实际支配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已转让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

      因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就算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不足的部分由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是同一人时,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因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因机动车挂靠在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过错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故一般情况下,因挂靠者自身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挂靠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挂靠单位未尽合同义务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话,挂靠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上述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请求由挂靠者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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