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是连带责任的对称,是指侵权机动车为2方或2方以上且各侵权机动车方之间无连带关系时,各侵权机动车方按照一定的份额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各侵权机动车方可以按照各自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分别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机动车各方的按份责任包含以下的内容:
1、各侵权机动车方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在法律上,各侵权机动车方仅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负责,不对其他机动车方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
2、赔偿权利人只能就侵权机动车方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赔偿;
3、在按份责任中,对某一侵权机动车方发生效力的免责事由,不一定对其他侵权机动车方发生效力。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方的按份责任可以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各侵权机动车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2辆或2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侵权机动车方应该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各侵权机动车方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2辆或2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侵权机动车方的责任难以确定的,由各侵权机动车方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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