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运营,是指个人或者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挂靠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单位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而挂靠者只需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费用的一种经营模式。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车辆挂靠有以下特征:
1、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出资购买车辆的挂靠者;
2、挂靠单位不享有对挂靠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实际上挂靠者享有对挂靠车辆的所有权;
3、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只是提供适于挂靠车辆营运的法律条件,实际上不参与经营;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挂靠合同约定,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知,挂靠单位不享有对挂靠车辆的运行支配权。而且,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故一般情况下,因挂靠者自身的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挂靠单位无需为其造成的事故损失“埋单”。但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被挂靠单位未尽合同义务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话,挂靠单位也应承担事故的过错责任。
另外,法律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属于挂靠车辆一方责任的,若当事人请求由挂靠者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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