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那么,由多辆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分配呢?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根据其侵害行为的结合,分为以下3种责任承担情形:
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机动车方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共同侵权”不仅包括了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还包括了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事故意外)。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而言,即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辆机动车或者数辆机动车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机动车的,由各方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机动车分别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一机动车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上述的“同一损害”是指由多辆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性质、范围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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