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处理的交管部门,会由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我国相关规定对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交通警察在进行事故处理时,应当遵照相应规定进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现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包括进行现场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采取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上。对于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认为存在问题,可申请行政复议。对于非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宜,如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以下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复核为例说明: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指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事实或是划分的事故责任不服。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对当事人的事故赔偿、刑事责任承担等至关重要,为此,需要认真对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明确,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其第54条明确了申请复核可能存在的两种后果: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温馨提示:当事人对交警处理有异议时,在采取相应措施前,还可咨询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以求更为准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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