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多辆机动车并不少见,尤其是在连环追尾的事故中,由此也就会涉及如何确定各车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问题。
要说到交通事故责任,严格而言,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故责任,一种是赔偿责任。事故责任仅针对事故本身,是指各方当事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由交管部门或是交警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而赔偿责任是事故后的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紧密相联系,需要通过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给以明确。
在多车道路交通事故在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可以通过《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予以明确:
一、相应保险公司先予理赔
对于多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先由各车各自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其中有责责任限额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12100元。当交强险理赔不足时,由各自商业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二、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
当事故损害严重,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都不足以完全理赔时,鉴于各方都为机动车方,不足的损害数额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
相比较有多个非机动车、行人与多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较为简单一些,在保险理赔不足时,直接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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