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中,交管部门会涉及到针对一些特殊事项的鉴定问题。鉴定一方面是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各方的事故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对于死亡案件,亦是如此。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其中就有对相应检验、鉴定程序的规定。对于检验、鉴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检验、鉴定的目的
检验、鉴定的目的很明确,围绕事故认定书需要记载的内容展开,即为了查清案件发生基本事实、明确事故发生的成因以及各方对事故承担的事故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委托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也即相应鉴定实施是由交管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如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三、鉴定时间
为约定的鉴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也即鉴定时间一般低于20日,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60日。
四、鉴定意见报告
受委托的相应检验、鉴定机构,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后,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载明如下一些内容:
(一)委托的人;
(二)委托的事项;
(三)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具体时间;
(五)相应鉴定意见。
在鉴定意见制作出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应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报告的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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