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实上,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止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至于后面的行政处罚、刑事侦查或是民事赔偿调解的内容可以划归于其他行政程序、刑事程序或是行政管理上。这样,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间事实上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对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
一、一般出具时间
正常情形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特殊出具时间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10十日内。
对于未能及时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出于保险赔偿等需要,受害当事人也可要求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需制作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2、检验、鉴定案件
因收集证据等需要,对相关证据(如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时间为在相关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交管部门需检验、鉴定相关证据的,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约定完成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20日。如若超过20日的,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页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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