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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问题 2024-05-06 13:17:04
  具体时限规定如下:
  一、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1.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必须当场出具凭证;
  2.告知当事人在30日内提供合法扣留凭证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3.超过期限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告3个月扔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拍卖;对非法拼改的车辆进行拆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报废处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事后报警的时限
  1.如果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而在事后找到交管部门处理的,交管部门应当进行记录,且在3日内作出决定是否进行处理。
  2.当事人在请求交管部门进行处理时,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交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的证据。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1.如果对事故需要检验或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当在结束事故现场调查结束3日内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如果在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
  3.对尸体的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4.检验、鉴定有时间要求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如果在20日内没有完成的,应当报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四、公安交管部门自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其复印件交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检验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五、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1.事故事实清楚、未造成人员伤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警可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可当场进行调节。
  2.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有如下时限的限制:
  (1)对交通事故勘验、检查,事故认定书应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查货逃逸人和肇事车辆后10日内制作。
  (3)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
  (4)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员逃逸的,未被查货车辆和逃逸人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可在可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应载明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调查的事实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并送达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5)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的时限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4.复核结论得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七、调解的时限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自应予调解之日起8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九、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时限
  1.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为5日;
  2.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最长时限=5日+20日+10日+5日=40日
  4.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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