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或是财产损害后,对于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途径解决,调解可以是各方私下委托他人进行调解,例如村委会、居委会,也可以是申请交管部门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法定的调解应当是交管部门的调解,有的地区在交管部门里安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指定负责交通事故赔偿争端的调解工作。从法律效力层面上看,调解除非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否则不会具备强制执行力。此外,各方的调解也不一定就能一蹴而就,调解更大程度上依赖的还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否则,一旦各方分歧较大,很难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那么,调解一旦无法达成,该如何做,事实上,摆在当事人面前尤其是受害人一方的解决争端办法就只有诉诸于人民法院了。
诉讼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赔偿争端,那么可以由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条件为:
(一)原告(受害人一方)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相应的被告资格);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要求被告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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