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免费搭乘很常见,是指机动车车驾驶员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这里讨论一个问题:免费搭乘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如果搭乘人遭到损失,赔偿该如何进行?
事实上,这里可以把被搭乘者看做受害第三方(无责方),而单纯考虑搭乘车辆和对方车辆的关系问题。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进行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当事人之间分担。被搭乘人作为无责的第三方,在整个侵权过程中没有过错,也即不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责任,此时,分情况为:
一、双方车辆都有责任
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论可知,双方车辆对被搭乘人都造成侵权,就应当按照事故过错的责任比例分担被搭乘人遭到的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搭乘车辆的交强险不会对被搭乘人承担保险理赔,因为其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二、搭乘车辆全责
搭乘车辆全责的,存在两个方面的赔偿,一个是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无责责任限额内赔偿,一个是搭乘者对被搭乘人承担的损害赔偿。
三、对方车辆全责
如果对方车辆全责,那么被搭乘者所有的损失就应当由对方和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总结,在免费搭乘他人的交通事故中,搭乘者如果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不排除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被搭乘人自愿放弃对搭乘者的权利,另当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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