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车辆出借是很常见的事情,可是出借机动车若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一定条件下,除了借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也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是什么样的一种情形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对借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
道路交通事故后查明,涉事车辆是借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借用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问题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解释》第1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可知,对于所谓的借出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是指如下情形:
(一)借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出的机动车存在缺陷(故障),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借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是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三)借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情况,或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却依然出借;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借出人有过错的情形(由法院具体认定)。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主张借出人在其过错程度大小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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