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赔偿的问题上,是以事故责任为基础的,也即各方对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事故责任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是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按照各方事故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既然保险公司作为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人,其保险理赔是以有责或是无责来进行的,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没有认定出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很难进行。
这样,对于车祸导致死亡的,在赔偿的处理上,交强险仍是以事故责任为前提条件。而且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事故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对赔偿与否以及赔多少作出明确判决。
结论:明确交通事故责任是车祸死亡案件或是其他车祸伤害案件的前提,在事故责任无法明确的时候,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对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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