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交通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1—24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可以理解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轻微伤,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证人叙述,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事故事实及当事人责任,当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依当事人申请当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的程序。
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首先固定现场证据,然后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尽快疏通道路恢复交通。对于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交警要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由交警将相关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持有非有效驾驶证驾车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并自行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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