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其他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场受理当事人损害赔偿调解请求并作出调解协议书,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5条、第8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下列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1、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轻微伤的;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事实或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无争议,或虽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或成因有争议,但对损害赔偿无争议;
3、机动车无号牌、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
4、机动车运载易燃、易爆、辐射性、毒害性等危险化学品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
5、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
6、机动车驾驶人持有无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
7、机动车驾驶人饮酒、饮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
上述交通事故仅造成了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但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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