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仅造成人员轻微伤以及 以下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1、交通事故发生时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或成因持有异议,或即使没有争议,但是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
2、当事人无证驾驶或持有无效证件驾驶的,驾驶的机动车没有车牌照、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没有购买机动车保险的;
3、属于危险物品车辆范畴的,具体包括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的;
4、驾驶人员酒驾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5、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驾驶时碰撞到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
以上所述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交警可现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适用简易程序相对简单,处理的时间较为迅速,花费的成本相对较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就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