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一、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
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下案件
以下情况可由交警一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不是必须适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有争议或是对之无争议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二)因无牌照、无检验合格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导致的交通事故;
(四)与公共设施、建筑物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五)驾驶员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
(六)对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累精神药品或是麻醉药品可能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
(七)对事故后当事人无法移动自身车辆的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况后,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也可以自事故发生当日之后的十日内出具。如果各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彼此之间的赔偿纠纷的,交警也可以现场调解,并把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调解自愿,当出现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或是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的情况时,不能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