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14条的规定,当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实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如下:
一、固定现场证据并撤离
当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采取拍照、标划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机动车能移动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非机动车之间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该迅速离开现场;
如果当事人拒不离开事故现场,交警可强制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撤离现场以后,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共同签名,自觉履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号、联系方式、驾驶的机动车的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以及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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