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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 2017-02-27 11:11:44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程序,其主要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

      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处理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二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下,自行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肇事车辆无车牌号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肇事车辆属于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4)肇事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肇事司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肇事司机酒驾醉驾或者服用国家强制禁止的药品驾驶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道路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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