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其由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有两种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
以下介绍两种不同程序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
一、简易程序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一些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规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下,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交由当事人签字,并可接受当事人的申请现场进行调解。
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复核。
二、普通程序
非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即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通常由交管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那些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则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普通程序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具体时间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意义在于可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根据规定,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则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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