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作为民事纠纷可以有三大解决途径:和解、申请调解、诉讼。三大途径各有优势,且有更适用的案件类型。其中,和解途径是指各方当事人不经过交管部门,也不经过人民法院,通过私下协商的途径解决事故争端。
和解途径通常适用于损害轻微的案件类型,如轻微伤或是财产损失较小的情况。对于伤残伤害案件或是死亡伤害案件,一般不适宜用和解的途径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自愿(如亲戚关系)或是和解也能保障受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和解也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解决。
在对方提出通过和解的请求的时候,作为受害人一方应当做一些准备,也即和解应当有度,衡量自己的底限,也可以积极和解。和解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具体为:
一、是否医疗终结
如果受害人的事故伤害仍在治疗中的话,那就不是和解的最佳时机,因为您不可能知道后面会产生多少费用,如果远远高出对方的和解数额的,那么和解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二、自己可获的赔偿数额大致为多少
自己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是多少,包括人身伤害方面的数额以及财产损失方面的数额,而且还应当考虑自己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
三、对方的经济能力及支付方式
对方的经济能力对和解有影响,如果对方经济能力好的,是否可以主张更多一些的赔偿金。在支付手段上,能一次性付清的,最好不要分期付。
四、对后续产生的费用的决断
如果后续的一些费用可以先行决定的,那么可以在和解的时候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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