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是指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定》明确有:
(一)当交管部门查明事故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则该过错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当交管部门查明事故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的,则根据各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大小程度,认定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当交管部门查明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则可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均无责任。
此外,当出现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故意行为方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倒车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仍需要根据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所谓过错是指各方是否依照《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从事交通安全活动。《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事故责任就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也是在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后,由交管部门加以明确的。
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影响事故的赔偿、当事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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