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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的遗腹子女的生活费应当获得赔偿 2016-03-30 10:29:21
      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的,在死者死亡时其妻子已经怀孕的,对于其妻子腹中的胎儿是否可以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而关于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目前在法律上的规定较少,在胎儿的抚养权问题上,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如果其妻子已经怀孕的,应当为胎儿保留其集成的份额。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明确了衣服子女有权申请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保留胎儿的份额。

     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胎儿出生并且成活的话,胎儿是有权获得其应继承的遗产或抚恤金的份额。交通事故造成遗腹子女出生之后就没有父亲,丧失父亲的抚养,必将对其利益和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在众多的实践中,法院对于胎儿应获得的生活费是支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的,可以待胎儿出生之后再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死者的遗腹子女是可以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当然,死者的妻子应当在胎儿未出生时就提起,如果对方抗辩理由成立的可待胎儿出生之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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