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一方(一般为死者的继承人)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共同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但是,赔偿权利人应当明确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可以参加死亡赔偿调解的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一方可以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由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一般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二、参加调解的人数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能不止3个,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3条的规定,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个人。因此,若果受害人的继承人多于3人的,调解时最多应当派3个代表参加。
三、调解开始的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进行调解。
四、制作的调解书
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开始后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如果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不成的,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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