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给予的物质财产性补偿。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将会给受害人家庭及其近亲属造成收入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赔偿义务人将通过死亡赔偿金来补偿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以下以案例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赔偿进行具体的分析。
梁某生于1974年4月1日,是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经理,月工资6000元。妻子秦某系深圳市福田区某外企的普通员工,月工资3000元,女儿梁敏生于2000年3月18日,在福田区xx中学上初中。梁某和妻子女儿系深圳市户口,在深圳市福田区生活。梁某福建老家还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和一个生于1950年1月10日的老母亲,母亲主要依靠三兄妹来赡养。
2013年3月14日梁某在深圳市福田区xx路路口被朱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梁某当场重伤昏迷,手机被压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即将梁某送进福田区xx医院抢救。医院出具证明梁某住院100天,于2013年6月24日死亡,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秦某进行护理。梁某住院期间医药费300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交通费800元,手机价值2000元。
一、本案中,梁某可以获得的赔偿如下:
(一)医药费
梁某住院期间医药费共花30000元,已经由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
医药费:30000元-10000元=20000(元)
(二)误工费
梁某有固定的工作,按照其实际减少的工资计算。
误工费:100天×6000元/30天=20000(元)
(三)护理费
因为梁某受伤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护理人员由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100天×3000元/30天×1人=10000(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5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天×50元/天=5000(元)
(五)交通费
根据梁某的陪护人员(即其妻子)在梁某住院期间所乘坐的公交车、出租车的正式票据为凭证。
交通费:800元。
(六)死亡赔偿金
梁某生于1974年4月1日,死亡时已满39岁,系深圳户口,所以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40741.88元/年×20年=814837.8(元)。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广东省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胡某死亡相当于一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需要梁某扶养的是其年老的母亲和其未成年女儿。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周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被抚养人生活费(60周岁至74周岁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由于事故发生时梁某女儿14周岁,未成年,深圳户口。梁某的母亲已满63周岁,系农村户口,所以适用上述公式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26727.68元/年×(18周岁-14周岁)÷2人+9795.60元/年×【20年-(63周岁-60岁)】÷3人=108963.76(元)
(九)财物损失
因为梁某的财物损失仅仅是手机,所以根据手机的价值进行赔偿。
财物损失;2000元。
上述赔偿总额共计:1081601.56元。
二、本案中,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
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全部赔偿,即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由于在梁某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元,已经达到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可重复计算。本案梁某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计算。
所以,梁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可获得的赔偿总数为:110000元+2000元=112000元。
三、由肇事机动车方所承担的赔偿额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是朱某是在执行工作,朱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所以,梁某可从朱某所在单位处获得的赔偿总数为:1081601.56元-112000元=969601.56(元)。
在本案中,梁某可获得的赔偿总数为1081601.5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发现,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涉及的赔偿款项和计算较多,并且计算公式复杂。受害人想要尽快争取自己最大利益,应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找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咨询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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